许可证编号
20170822215211000201
发证机关
上海市水务局
许可内容
一、同意你单位提出的“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办公大楼新建项目”(位于徐汇区,漕宝路漕溪路口西南角。总用地面积约1607平方米,新建1幢地上5层地下3层办公楼(含公厕及轨道交通通道),总建筑面积5984平方米。)核发《排水许可证》(初审)的申请。
二、项目在《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》、《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》中属于雨、污水分流制地区,为漕溪排水系统。同意项目产生的34立方米/日污水排入漕宝路城镇污水管道,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。项目内雨水排入漕宝路城镇雨水管道。
三、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《设计文本》和《排水方案》,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,请你单位予以落实:
(一)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、污分流设计,施工时雨、污水管道不得混接。
(二)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,排入漕宝路城镇污水管道;项目内食堂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、车辆及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、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。
根据《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,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。
(三)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,排入漕宝路城镇雨水管道。
(四)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,按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DB31/445-2009)执行。
四、相关事项告知
(一)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内容若发生变化,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。
(二)项目施工前,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,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,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,并至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(钦州路111弄30号)办理施工期间《排水许可证》手续。
(三)项目建成后,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,明确责任主体后,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(江苏路389号)申领项目《排水许可证》。
有效期自
2015-05-25
有效期至
2099-12-31